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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教育厅与省教育工会建立联席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11-17 点击量:

地大校办字(2004)10号

各院(系、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校工会、团委:

  现将《省教育厅与省教育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意见》(鄂教工〔2003〕1号)转发给你们。学校将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及时召开与校工会的联席会议,就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加强与校工会的联系、沟通。各单位、各部门也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好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学校。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三月一日


省教育厅与省教育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根据《工会法》和省政府《关于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鄂政发〔2002〕2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战线的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教育工会代表广大教职工利益,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增进教育工会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联系,使教育工会直接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的合法要求和意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省教育厅与省教育工会决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制度,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与教育工会双方在重要工作的部署、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或修改直接涉及到教职工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度等出台前,相互通报、相互协商、相互支持的民主协商机制和会议制度。

  第三条 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任务: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通报教育行政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有关教职工利益及教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遇重要问题,经协商可临时举行。联席会议的议题及召开时间,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与教育工会商议确定。

  第五条 省教育厅有关领导及教育厅有关处室负责人和省教育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委等出席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可根据所商议的议题的需要,邀请有关教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基层工会干部、新闻记者等旁听。

  第六条 联席会议商议的内容和研究的有关事项,会后要形成纪要,由省教育厅和省教育工会以正式文件联合下发,并组织力量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落实情况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通报。

  第七条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会和各级各类学校可参照本若干意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