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工字[2016]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加强救助制度的要求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学校决定建立教职工重大疾病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基金”)。
第二条 “互助基金”遵循“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原则,是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教职工权益的集中体现,是全校教职工奉献爱心、扶危济困、互助互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公益性、互助性基金。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职工重大疾病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管会”),对“互助基金”进行管理,并接受学校及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条“互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教职工交纳的互助费;
(三)校内外单位及个人的专项捐赠;
(四)其他资助。
第五条 “互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 “互助基金”补助的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业《重大疾病保险 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执行。
第二章 “互助基金”的加入与退出
第七条 凡认可本办法的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参加“互助基金”。
第八条 在职在岗教职工申请加入时在分工会登记,离退休人员申请加入时在离退休干部处登记,登记了的教职工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互助费后即可享受互助,新入职教职工当年交纳互助费后即可享受互助。
第九条 互助费基本额度按每年180元交纳,由学校财务处从元月工资或离退休金中一次性代扣。以后年度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退出申请的将视为继续参加。
第十条 教职工因调动、辞职和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学校或停止交纳互助费,视同自动退出,已交纳的互助费不予退还,同时不再享受申请当年“互助基金”补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对于2015年成立之初未加入、加入后又退出或2015年后入职且当年未加入“互助基金”的教职工,以后申请加入时,除补交成立之初到申请加入时、退出期间或新入校当年到申请加入时应交纳的互助费外,另需加收互助费总额10%的再申请费后方可享受互助。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退出或重新申请“互助基金”时间为每年12月。
第三章 “互助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互助基金”的使用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结余留用”原则。
第十四条 “互助基金”包括“医疗互助基金”和“爱心互助基金”。
第十五条 加入“互助基金”且患重大疾病(见附件1),经校医院核准报销住院费后(或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个人承担费用(不含国家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0元,可以申请“医疗互助基金”补助。
第十六条 符合上述情况,且家庭困难的教职工,可享受“爱心互助基金”。
第十七条 补助额度由“互管会”按照申请人住院个人承担的医疗花费、家庭生活状况以及“互助基金”总量等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 “互助基金”申请及拨付:
(一)申请“互助基金”补助者,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完成相关申请手续;
(二)“互管会”接受申请后,以会评方式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并确定补助金额。
(三)申请“互助基金”补助的教职工每年只能享受1次,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
第十九条 教职工申请“互助基金”补助,应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互助基金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并携带以下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一)由校医院或医保单位审核通过的有效报销凭据(校医院、医保单位出示的回执单)及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表”需经所在单位认可,由分工会主席或离退休干部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校医院负责审核,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连续交纳互助费满10年且从未获得补助的教职工,首次补助标准在原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人当年补助最高限额为4万元,之后按规定标准补助;连续交纳互助费满15年且从未获得补助的教职工,首次补助标准在原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5%,个人当年补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之后按规定标准补助。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互助基金”补助:
(一)未参加“互助基金”的或因各种原因退出“互助基金”的;
(二)未经校医院同意,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就医的;
(三)已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赔偿和解决医疗费用的;
(四)因自杀、斗殴、吸毒、酗酒、整容等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
第四章 “互助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互助基金”由“互管会”负责管理。“互管会”由相关校领导、校工会、离退休干部处、校医院、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教职工代表组成。“互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为“互管会”常设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互管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二)接受、审批补助申请,决定补助金额;
(三)审核决定本基金接受捐赠、收缴以及基金使用等事宜;
(四)解决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互管会”办公室职责:
(一)建立“互助基金”教职工加入档案及基金使用档案等;
(二)负责受理补助申请,汇总材料,提交“互管会”讨论;
(三)根据“互管会”决定,办理补助发放的有关手续;
(四)管理本专项基金账户,报告每年基金收支情况;
(五)完成“互管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互管会办公室开设“互助资金”专用账户,每年12月底对当年的“互助基金”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决算,并向“互管会”及教代会执委会提交“互助基金”财务报表及分析说明。
第五章 “互助基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三个方面监督,即审核监督、职能监督和群众监督。任何人对非法套取“互助基金”补助、滥用“互助基金”审批权利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接到举报,应对举报涉及到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属试行办法,由“互管会”负责解释。
二O一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