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代会执委会议事规则

来源: 发表日期:2017-12-08 阅读次数:


地大党发〔2014〕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在闭幕期间更好地发挥作用,保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委会)议事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必须遵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规定。

  第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教代会召开的筹备工作和闭会期间的工作,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审议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要事项;

  (二)拟定、修改、解释教代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听取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并予以指导;

  (四)讨论教代会换届大会和年度会议有关事宜;

  (五)讨论二级教代会的有关工作;

  (六)研究教代会工作与自身建设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的议题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确定,并由主任与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后提交会议讨论通过。除临时召集外,一般应将会议日期和议题至少提前一周通知教代会执委会委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议的事项,学校应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教代会执委会。

  第七条 凡未经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而需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教代会执委会会议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八条 教代会执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工作需要时也可随时召开;关系学校重大改革和重要问题应召开由各代表团团长、教代会相关代表和分工会主席参加的教代会执委会扩大会议。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十条 教代会执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五章 议事决议

  第十一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采取一题一议的规则,由议题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必要汇报,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与会委员表决过半数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举手表决或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教代会执委会办公室在会后负责向其转告本次教代会执委会会议讨论的情况及其形成的决议。

第六章 决议执行与反馈

  第十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对教代会执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教代会执委会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教代会执委会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任征得多数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一次的教代会执委会会议认可。

  第十五条 经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议的事项,由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对议事结果,由教代会执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报告教代会各代表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