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来源: 发表日期:2017-12-08 阅读次数:

(2009年5月2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国地质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范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学校相关单位回复或承办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具有高水平特色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大会筹委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或提交教代会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推选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经大会确认。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审理各代表团初审后的提案。

(四)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五)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立案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六)评选优秀提案、提案优秀组织单位和提案回复、承办先进单位。

第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校务公开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提案的分类、分发、转办、协调和汇总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审理与立案

第七条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其中1位代表为提案人,另有2位以上的代表为附议人,并需亲自签名。提案人在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保证质量,所提提案应该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书写工整。

第八条 提案征集时间 

(一)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

(二)征集起止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通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九条 提案人将提案表交各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签署初审意见后,及时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提案程序、学校职责范围应该解决、且对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涉及众多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予以立案。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

1、不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

2、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

3、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

4、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5、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6、内容空泛、建议和意见笼统的。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对不合格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大会主席团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

第十二条 对学校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 ,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列为重点提案(A类提案);其他提案列为一般提案(B类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正式立案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签署“提案审查意见”,并指定提案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同时提案工作委员会向学校校务会议报告提案立案情况。

第四章 提案的处理、督办和落实

第十四条 大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布置提案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 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提案办理要有所属单位领导具体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十六条 立案两个月内(寒暑假除外),承办单位必须向提案人作出“正在(已经)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等明确答复,并将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立案五个月内由承办单位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的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提案工作评优与表彰

第十九条 建立提案工作评优与表彰机制,评选教代会提案先进个人、提案优秀组织单位和提案落实先进单位。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评选工作,经教代会主席团审定后,在教代会大会上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通过后施行,十四届二次教代会通过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除。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主席团及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