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

来源: 发表日期:2017-12-08 阅读次数:

地大党字〔2012〕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学校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大学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吸纳;不能吸收吸纳的,应做出说明。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教代会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比例应占全体教职工人数的10%,代表结构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具有高级职称的教职工代表及民主党派的代表,也应占一定比例。教代会代表应体现代表性与群众性。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以分党委(党总支)为单位,由教职工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第十一条 各单位将选出的代表报学校工会,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确认后,公布代表名单,并发给代表证。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的代表团。代表因退休、调离学校或因其它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不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所在单位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非教代会代表的教职工和学生,也可以是本校退(离)教职工。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学校工会提名,经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人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为非常任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原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保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

如有特殊原因,教代会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作出说明。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报请校党委批准,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拟定召开教代会会议的请示报告,报学校党委批准后,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行政、工会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主席团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主席团的组成,召开教代会时,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一般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

第二十条 主席团成员的产生,由学校工会在广泛征求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推荐主席团成员及秘书长的建议名单,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校党委批准,并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教代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校长报告及其它报告、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是全体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二条 以分党委(党总支)为单位组建教代会代表团,并推选代表团团长和副团长。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教代会期间,组织本团代表参加会议,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反映汇报代表的心声;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本代表团成员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根据我校教代会实际情况,学校工会代行教代会执委会职责。教代会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人选由学校工会提出并讨论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也可推荐少数有专长的非代表参加。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由7-9名委员组成,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每届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四条 根据我校教代会工作特点和需要,教代会下设提案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房屋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人事福利分配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节工作委员会等若干常设性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专门工作委员会。

学校工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及时处理代表提案,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并向下次大会提交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开,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教代会召开的筹备工作和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

(五)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条例(试行)》(地大党字〔2005〕53号)即日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