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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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工会工作规定( 地大工字〔2024〕58号 ​)

作者: 时间:2025-01-15 点击量:







地大工字202458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工会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第三条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团结引导教职工听党话、跟党走,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学校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教职工。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加强对教职工的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建设、改革。

第六条 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和教育家精神,营造尊师重教的校园文化。组织开展教学竞赛、技能培训和岗位创新活动,做好工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和宣传工作。

第七条 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八条 组织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丰富教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第九条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畅通教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反映教职工诉求,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协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

第十条 做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工作,关心教职工生活,关爱困难教职工,做好教职工慰问及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组织职工参加疗休养,组织好教职工的互助活动,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关心关爱女教职工,切实维护和保障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第十二条 抓好自身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工会内部运行和开展工会工作的各项制度。做好会员的发展、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模范“职工之家”。

第十三条 依法依规做好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管理审查监督制度。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为学校工会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一届。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学校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学校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监督同级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推荐产生,负责工会女职工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部门承担相关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根据分党委(党总支部)建制组建分工会。分工会委员会由所在单位工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每五年一届。分工会委员会选举在所在分党委(党总支部)和学校工会指导下进行,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工会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