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工字〔2024〕59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分工会选举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工会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分工会建设,发挥分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分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由分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 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五条 选举工作在分党委(党总支部)和学校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 分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分工会委员会负责。
新建立的分工会选举筹备工作由分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分党委(党总支部)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 委员名额与组成
第七条 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不足30人,设委员3至5人;
会员30人至200人,设委员5至7人;
会员200人以上,设委员7至11人。
第八条 分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设主席、副主席和组织、宣传、文艺、体育、青年、生活、女工等委员。一名委员可以担任多项职务,同一职务可以多名委员担任。
第三章 候选人提出
第九条 分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深受教职工信赖。
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的先进工作者、一线教职工、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教学科研单位推选的委员候选人,专任教师所占比例应不少于40%。
推选委员候选人时,应考虑年龄因素,原则上能任满一届。
第十条 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分工会委员会或分工会筹备组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分党委(党总支部)和学校工会审查同意。
教学科研单位提出的分工会委员会主席候选人应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
第四章 选举实施
第十一条 分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分党委(党总支部)和学校工会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第十二条 会员不足100人的分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会员100人以上的分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会议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长期不在校的人员和患重病不能参加选举的人员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方式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分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当从新当选的分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四条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分工会委员会或分工会筹备组主持。
召开分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分工会委员会或分工会筹备组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分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选举前,上届分工会委员会或分工会筹备组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十六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召开分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可以在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票格式由各单位自行设计。
第十八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清点选票,进行计票。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条 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七条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二条 分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及委员分工报学校工会批准。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应重新选举。
第五章 任期、调整和补选
第二十三条 分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经选举产生的分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学校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分工会组织按期换届。
第二十四条 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可连选连任,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分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因工作调动,工会会员关系从本单位转出后,所任分工会委员会职务自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分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调整或补选。
委员调整分工应召开分工会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补选委员,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补选,也可以由分工会委员会会议补选;补选委员的任期为本届分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补选主席、副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由分工会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应先补选为委员后,由分工会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进行选举的,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工会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