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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规定(地大工字〔2024〕60号)

作者: 时间:2025-01-15 点击量:






地大工字202460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会女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校工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教职工组织,根据学校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法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全心全意为女教职工服务。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校工会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布置、督促、指导基层分工会开展女教职工工作。

2.负责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适合女教职工特点的活动。

3.组织女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及时收集、反映女教职工的意见和诉求。

4.加强对女教职工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女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任务

1.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女教职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女教职工听党话、跟党走。

2.推动女教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大力弘扬劳模、劳动、工匠精神,动员和组织女教职工在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建功立业。发现、培养、宣传和推荐优秀女教职工集体和个人,开展“巾帼建功岗”评选,为女教职工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3.服务关怀女教职工身心健康。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女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关注女教职工的特殊需求,为女教职工排忧解难。为困难女教职工提供经济援助、心理疏导等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组织开展有益于女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创建“地韵雅集”文化品牌,开展系列自然与文化融合活动,通过文化鉴赏、茶艺插花、非遗体验、音乐疗愈、太极康养、地学旅游等活动以及卓越女性论坛、成长故事分享下午茶等,切实提升女教职工获得感、幸福感。

4.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参与学校有关保护女教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5.开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充分发挥女教职工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学校成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校工会提名,经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成立。

第六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

第八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需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九条 各分工会确定1名女教职工担任分工会女教职工委员,负责本单位女教职工工作,完成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退休或调离我校,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校工会应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将其列入校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工会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