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党发〔2014〕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教代会代表听证制度,是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深化校务公开和扩大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依照教代会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代表听证以关系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或反映强烈的重要问题热点问题为重点,认真听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集思广益,促进学校的科学发展。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在学校党委领导和行政支持下举办听证会,服务于学校大局和广大教职工根本利益,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的决策、决定有序开展,坚持实事求是、互相尊重、民主议事。
第二章 听证范围
第四条 听证范围:
(一)学校重大改革发展规划的情况;
(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重要改革的情况;
(三)重大基建项目实施的情况;
(四)人事制度改革的情况;
(五)重大福利事项的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听证主题
第五条 听证主题由教代会执委会与听证事项所涉及部门协商确定,报学校审批,教代会执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参会代表应为学校教代会代表,结构比例及人数视听证主题而定,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听证事项涉及的直接利益人员和教代会相应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占一定比例,同时欢迎广大教职工参加。
第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应提前3天将听证的主题、内容、时间、地点通知参会代表。参会代表应在事前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参会代表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参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解答有关问题,了解、掌握所听证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收集并反映各方面人员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建议;
(三)对听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四)根据听证内容赋予参会代表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参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
(二)客观、公正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三)广泛宣传学校的决定、决议,保证顺利实施;
(四)根据听证内容,与会代表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听证会议程
第十条 听证会流程:
(一)主持人介绍听证主题和注意事项;
(二)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听证事项;
(三)参会代表对听证内容进行质询,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现场答复或解释;
(四)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参会代表的质询和听证事项的完善作出总结和表态。
第六章 听证执行与反馈
第十一条 听证会由教代会执委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教代会执委会负责人、听证事项所涉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学校领导审批,作为学校有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学校及相关部门应重视听证代表所提的意见、建议,并予以认真研究吸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