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委员会
关于印发《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部)、各单位:
现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委员会
2024年3月6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进一步健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章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党委、行政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学校全面建成地球科学领域世界一流大学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吸纳;不能吸收吸纳的,应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凡是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代表应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大局观念、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积极支持与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建议,有较强的民主参与能力,公正正派,热忱为教职工服务,有一定代表性与群众性。
第八条 代表的比例应不超过全体教职工人数的10%。
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女教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教职工代表及民主党派的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第九条 代表以各二级单位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须至少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换届选举或届内补选时产生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一)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调离之日起自行终止。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二)代表离退休时,其代表资格自离退休之日起自行终止;
(三)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公职之日起即行停止;
(四)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五)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原选举单位向执委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撤销其代表资格;
(六)其他应当调整代表资格的情形。
代表出现上述情形的,原选举单位应报教代会备案。
第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
需要补选代表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执委会提出补选申请,经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补选,并将补选结果报执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新当选代表填写代表登记表。
代表增补及更换情况在下次教代会上报告。
第十三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学校党委或工会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离任校领导、离退休教职工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可邀请现任校领导、部门及院系领导、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等非代表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工作。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学校工会负责会议的具体筹备与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方案,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及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提出,报学校党委批准,并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会议;
(二)审议会议议题并提请会议通过;
(三)听取和反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四)研究需要提交会议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五)起草会议决议;
(六)主持会议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
(七)处理与会议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离退休或因其他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程序及时替补,并经由下一次教代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代表可按设立党委(党总支)的单位组成代表团,也可按单位学科或单位性质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特邀代表单独成立特邀代表团。
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参加会议、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收集代表提案;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换届时,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
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超过半数。
执行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
执行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重大决策须充分听取和征求执行委员会的意见。遇到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举行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说明;
(三)通过教代会正式会议议程;
(四)通过主席团和秘书长成员名单;
(五)通过、决定会议其他事项。
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一)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工会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二)听取财务工作报告等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三)听取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四)审议学校提出的按规定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
(五)以代表团为单位围绕会议报告和有关议题进行讨论、审议,对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归纳整理讨论、审议意见并向主席团汇报;
(六)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办法等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七)根据会议需要安排会议发言。
教代会正式会议表决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涉及教职工切实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协调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主持召开教代会团长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有关重大事项的讨论,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各二级单位应当切实发挥二级教代会在学校及所在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二级教代会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地大党字〔201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