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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地大党发〔2024〕5号)

作者: 时间:2024-03-07 点击量: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委员会

关于印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部)、各单位

   现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委员会

              202436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发挥教代会提案在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代表团、教代会专门委员会、相关机构向教代会提出并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深化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群策群力建成地球科学领域世界一流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尊重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秉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由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教代会筹委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主任委员一般由学校工会分管民主建设工作的副主席兼任。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教代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对各代表团初审后的提案进行梳理、分类,确定是否立案并建议承办单位;

(四)将提案及意见、建议送达承办单位办理;

(五)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通过提案办理“面对面”工作推进会,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收集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六)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议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评选优秀提案、提案组织优秀单位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负责落实提案工作委员会相关决议,完成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征集

第八条 教代会提案每年征集一次,征集时间一般从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

第九条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每件提案须有两位以上的正式代表作为附议人。

第十条 提案人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全局性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提案人拟定提案前须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结合学校实际,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在提出问题的同时,更侧重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和措施。撰写提案要求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建议具体。

第十二条 提案人将撰写好的提案提交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进行初审初审提案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格式是否规范。初审合格团长签字确认后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章 提案审议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汇总、审议,决定是否立案。对确定立案的提案进行编号、归类、登记造册,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对学校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列为重点提案。

对重点提案中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教代会主席团审查,提交教代会通过,列为教代会议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不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

(三)缺乏可操作性;

(四)不具代表性,仅涉及教职工个人的具体问题;

(五)属于揭发、检举的问题;

(六)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

(七)内容空泛、建议和意见笼统。

第十六条 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需告知提案人,并说明未立案的原因。其中具有积极意义的提案,作为意见、建议送至相关单位供参考。

第十七条 提案正式立案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签署审议意见,并提出提案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建议名单,同时将提案立案情况和承办及协办建议名单报校务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五章 提案办理

第十 学校工会将审议立案的提案送达相关部门、单位,明确提案办理要求。提案送达形式为提案系统集中分发或分单位送达等。

十九 办理提案是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职责,各部门、单位要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提案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提案承办单位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提案办理工作,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逐件办理。

(二)承办单位对接到的提案、意见建议,应当及时进行清点、核对和研究。如提案、意见建议所提问题不属于或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需变更承办单位或增减协办单位的,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四)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取得提案人的理解。

(五)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听取提案人的意见。要按照提案办理的期限规定,及时作出认真细致的书面答复,并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立案两个月内(寒暑期轮休期间可适当顺延),承办单位应向提案人作出明确答复。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办理事项有明显进展的,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的反馈意见。提案人对办理结果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单位须启动不满意件再办理程序,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答复结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决定是否结案。

第二十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向校务会或党委常委会报告后,在教代会上作提案落实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六章 评优表彰

第二十 建立教代会提案工作评优与表彰机制,评选优秀提案、提案优秀组织单位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

第二十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评选工作,经教代会主席团审定后,在教代会上予以表彰。

第七章  

第二十 教代会提案信息管理系统是教代会提案工作平台。代表发起、附议提案,代表团审核、提交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审议、分发提案,承办部门办理、答复提案,提案代表对办理及答复结果进行满意度评价等操作均通过教代会提案信息管理系统办理。

第二十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09年6月4日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